本文目录
- 肇庆摩托车过户可以12123办理吗?
- 广东省肇庆车辆过户?
- 肇庆摩托车外地转入需要的资料?
- 同时拥有国四国五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能迁入肇庆地区吗?\n?
- 2021年广东各市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
- 肇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 外地车可以过户到肇庆吗?
肇庆摩托车过户可以12123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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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卖掉后,请尽快打开并登录交管APP,登录后在首页点击更多,打开业务中心在业务中心页面找到机动车业务然后找到在用车点击选号。
2:在业务中心页面找到机动车业务,然后找到用车点击选号。仔细阅读弹出的业务須知,如果没有反应,过五秒后再点击阅读并同意。在弹出的页面填写好车辆的有关资料完整,然后点本人确认信息无误。
3:领到车牌后,约上买车的车主,拿好驾驶证,车辆登记证,身份证,开车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广东省肇庆车辆过户?
1. 可以过户。
2. 因为广东省肇庆地区的车辆过户是可以办理的,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即可。
过户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相关材料,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过户费用。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
3. 过户后,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会转移到新的车主名下,新车主可以合法地使用和管理车辆。
过户可以解决车辆所有权变更的问题,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过户也有助于维护交通管理秩序,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肇庆摩托车外地转入需要的资料?
1. 是充足的。
2. 因为摩托车外地转入需要进行车辆过户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原车主身份证、原车主行驶证、原车主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交强险保单、车辆年检合格证明、车辆购置发票等。
这些资料的准备工作相对繁琐,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3.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摩托车外地转入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资料。
因此,在办理摩托车外地转入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车管所或交警部门,了解具体的资料要求,以免延误办理时间。
同时拥有国四国五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能迁入肇庆地区吗??
国五可以,国四不可以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 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也就是说,明年广东实行国五标准后,从外地迁入肇庆或从肇庆迁入省内其他实施了国五标准的城市,要求车辆必须是国 五排放标准,这也意味着,国四标准车只能在肇庆本市内迁户。
2021年广东各市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
2021年广东珠三角9个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肇庆外地2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必须要是国6汽车排放标准的,而这9城市车辆互迁可以放宽到国5排放标准。
而除这9个城市外,其余城市是没有限定迁入车辆排放标准的,只要是可以迁移过户的车辆都可以迁入。
肇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办理条件
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以及未将该车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的不予以办理: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以下几项规定情形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五项规定情形的。
外地车可以过户到肇庆吗?
外地登记车牌的国五排放机动车,可以申请过户到肇庆落户上牌。
需要车辆证件手续齐全有效,车辆违章事故处理完毕,由当事人持有车辆档案手续和身份证,带着车在车辆临时车牌有效期以内,到肇庆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当事人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有在肇庆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