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新疆汽车优惠活动_利好!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可享减免车船税优惠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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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起亚kx5配置20车型购置税减半了吗2.利好!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可享减免车船税优惠
新疆起亚kx5配置2.0车型购置税减半了吗
我总结了一下关于1.6以下排量车的优惠政策问答: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相关事项问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能减多少税?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一般情况是以购车发票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作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车购税。如果您购入一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车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是11.7万元,扣除增值税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原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1万元(10万元×10%)。按5%税率减征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0.5万元(10万元×5%),减了一半的税。
2、享受减税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仅指国产车吗?
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以是国产车,也可以是进口车。
3、乘用车是什么意思?
答:本次享受减税政策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4、如何具体确定所购车辆是否享受减税政策?
答:如果您购买的是国产车,下列3种情形享受减税政策:
一是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是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是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如果您购买了进口车,应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5、什么时候买的车可以享受减税政策?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6、如何判定车辆购置日期?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7、符合规定的车辆没有享受到减税政策该怎么办?
答:购置了符合减税规定的车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按10%税率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向车辆购置税的征税部门申请退还。
8、我买的是新能源汽车,也能享受减税政策吗?
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9.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利好!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可享减免车船税优惠
冬季来临,新疆各个地方也开始实行冬季价格,各大景区的门票价格都有下调,而且有的景区更是直接免除了门票,在此基础的新疆更是推出了各项丰富的体验活动,新疆的冬季游玩项目,别有一番感觉呢!
一、天山天池景区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天山天池景区将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持续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实行免门票优惠政策(不含区间车);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实行免门票优惠政策(不含区间车);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免门票优惠政策(不含区间车)。
为进一步落实“旅游兴疆”战略,助力北京冬奥,促进冬春旅游高质量发展,特新增以下惠民政策,执行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1、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对光荣在党50年的中国***党员的亲切关怀,让“光荣在党50年”的荣光成为激励、引领广大党员干部奋进新时代的“精神力量”,对光荣在党50年的中国***党员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凭本人身份证件、纪念章,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2、为大力弘扬尊师重教优良传统,增强人民教师的职业自豪感、光荣感,对人民教师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凭本人教师资格证和身份证,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3、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风正气和伟大的抗疫精神,对医护人员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凭本人现任职医疗机构工作证和身份证,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4、为倡导全社会对环卫事业和环卫工人的尊重、理解、关心和支持,环卫工人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5、为广泛传播正能量,助力形成全社会“学习模范、崇尚模范、关爱模范、争做模范”的浓厚氛围,对劳模、英模、道德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士,凭本人荣誉证和身份证,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6、为大力弘扬援疆精神,真诚感谢援疆省市的无私援助,关心关爱援疆干部,对19个省市援疆干部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凭本人“援疆干部”有效证件,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7、为向奋战在访惠聚住村、住社区基层一线的工作队员表达诚挚敬意,对访惠聚工作队住村、住社区干部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凭所住村委会、社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8、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民族团结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对民族团结一家亲先进个人及其随行的2名亲属,凭本人荣誉证书和身份证,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为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拉动旅游产业、拓展旅游空间、促进多元化旅游业态、带动周边景区、景点旅游产业联动发展,满足游客不同消费需求,特制定以下惠民政策。执行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1、对七日内在昌吉州范围任意一处A级景区、S级滑雪场游览过的游客,凭七日内有效消费凭证(门票或滑雪票),享受门票半价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2、对七日内在阜康市各酒店、宾馆、民宿入住的客人,凭七日内住宿发票,享受门票半价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3、对在新疆飞览天下、五江温泉城或天山天池国际滑雪场任意二处消费的游客,凭三日内有效消费凭证(门票或餐饮、温泉、滑雪有效发票),享受免门票惠民政策(不含区间车)。
为建设“新疆标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答谢各级各界的真情关爱,助力“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推广,天山天池实行实名制月、季、年卡惠民政策,月卡100元/人(不含区间车)、季卡200元/人(不含区间车)、年卡300元/人(不含区间车)。
本政策第二至第四项的最终解释权归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所有。
二、阿勒泰地区秋冬季旅游优惠政策实施景区门票优惠政策
2021年10月20日—2022年4月20日,A级景区实施免门票政策。10月20日之前,黑龙江、吉林两省游客免门票。
实施景区直通车优惠政策
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开通阿勒泰、富蕴、喀纳斯3个机场至城区免费直通车(运营线路3条,投入车辆6辆),开通将军山滑雪场—可可托海滑雪场、将军山滑雪场—吉克普林滑雪场往返免费直通车(投入车辆4辆)。
三、温赛旅游一体化优惠政策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旅游兴州"战略,更好的发挥赛里木湖景区龙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温赛一体化的核心地位,打响"游在赛湖,养在温泉"品牌,经研究,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从赛里木湖东门购票进入景区,从北门前往温泉旅游期间,凭票可免温泉县五馆门票,凭票再次从北门进入赛里木湖旅游免赛里木湖门票和区间车票,门票实名限本人使用,在政策优惠内不受时间限制。
2、旅行社组团游赛里木湖后,在温泉县住宿的,每晚每间房补贴50元。
3、从温泉县至赛里木湖的游客,在温泉县有实际住宿消费,持住宿票,从赛里木湖北门进入赛里木湖景区免门票和区间车票(限本人使用)。
此政策优惠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四、伊犁州秋冬旅游三重大礼包从2021年9月11日到2022年3月31日,伊犁州专门制定出台了秋冬季旅游优惠三重大礼包。
景区优惠政策方面,伊犁州直5A、4A级景区对全国游客实行免门票政策。
其中,包机和切位补贴政策:以包机形式组织伊犁以外游客(每班次不少于50人)来伊旅游的,按疆外游客3万元/班次、疆内游客1.5万元/班次给予组团社补贴。以飞机切位形式组织伊犁以外游客(每班次疆外游客不少于30人、疆内游客不少于50人)来伊旅游的,按疆外游客300元/人、疆内游客150元/人给予组团社补贴。
专列补贴政策:以专列形式组织伊犁以外游客(每车次疆外游客不少于150人、疆内游客不少于200人)来伊旅游的,按疆外游客5万元/车次、疆内游客2万元/车次给予组团社补贴。汽车团队补贴政策:通过汽车团队(17座以上含17座)来伊犁旅游,且在伊犁州直内住宿2晚以上的,补贴起始点到伊犁的往返过路桥费;单团往返补贴过路桥费不超过1200元。自驾补贴政策:对以自驾形式组织伊犁以外游客(车辆不少于20辆,游客不少于60人,伊犁州直内住宿不少于2晚)的旅行社(自驾组织),给予3万元/次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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